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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地震遗址遗迹保护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   2008-07-01  浏览次数:   来源: 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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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清理保护规定》近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6月20日发布之时起施行。

  根据规定,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地震灾害现场进行科学评估论证,制定清理保护规划,确定清理保护对象、区域、范围,并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对受损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受损的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具体的保护范围、要求和措施。

  按照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古籍图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将其运送到清理保护工作机构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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