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民委委员单位联络员会上的讲话
牟本理
2005年11月9日
今天,我们请国家民委委员单位的联络员和相关部门的同志来委里就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交流和沟通。同时,也把国家民委近来做的重要工作给大家通报一下。首先,我代表国家民委向前来参加会议的各位同志表示热烈欢迎。
刚才,毛公宁同志介绍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起草、主要内容、特点和在若干方面取得的突破,葛忠兴同志通报了编制《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草案)》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后续工作等有关情况,武翠英同志通报了编制《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草案)》有关情况,目的是使大家了解国家民委当前正在抓的几项重要工作,以便继续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国家发改委、扶贫办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的同志就贯彻落实《规定》作了发言,这些发言讲得很好,充分体现各部门对民族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在这里,我代表国家民委向各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当前民族工作的形势和国家民委正在做的几项重要工作以及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谈几点意见。
一、关于当前民族工作形势和国家民委正在做的几项重要工作
今年5月份,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这次会议认真总结了我国民族工作的伟大成就和基本经验,深刻分析了我国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全面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族工作,对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会议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这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会议期间,公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1年来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中央决定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亲切关怀,对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规定》精神,是当前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需要我们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而努力。为了深入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近期,国家民委主要抓了以下几项重要的工作:一是抓好中央决定和国务院《规定》的贯彻落实;二是完成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三是正在编制《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和《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当前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正面临一个难得的机遇。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经过努力,已经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性的会议推动这个规划的贯彻落实。制定这个《规划》的目的就在于结合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重点扶持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22个人口较少民族,通过国家和地方的共同努力,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促进他们加快发展。《规划》的制定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使《规划》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有关部门一如继往的支持和帮助,共同做好《规划》的落实工作,努力完成《规划》中的各项任务。
国家民委于1998年倡议发起了兴边富民行动。几年来,这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保持边疆稳定,必须加快边境地区发展。国家制定并实施兴边富民‘十一五’规划”。为此,国家民委着手制定《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着力解决边境地区特别是边境民族地区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增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维护国家统一。这个《规划》目前已形成草案,在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在此,希望相关部门对“兴边富民行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使《规划》不断充实、完善和贯彻落实。
《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的编制是目前国家民委正在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规划》的编制是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领域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把少数民族事业列入国家专项规划,这还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是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新机遇,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关怀和重视,对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必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规划》能不能编制好,编制后能不能得到很好实施,关系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因此,这项工作同样需要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使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的内容在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得到充分体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离不开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我们应从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性,齐心协力,促进少数民族事业的向前发展。
当前,我国民族工作总的形势很好。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团结、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规定》为契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要抓住机遇,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努力开创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二、关于《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问题。
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于今年5月19日正式颁布,5月31日实施。《规定》的出台,是新时期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是当前民族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务必抓紧抓好。
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贯彻实施《规定》不仅仅是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和民族工作部门的事情,而是事关全局的大事,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辖有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都应当把贯彻落实《规定》摆在重要位置带头学习贯彻、模范遵守执行,并认真研究解决《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坚定不移地把《规定》实施好。
二是各部门要尽快制定贯彻实施《规定》的具体办法。《规定》第34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并将执行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使《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在今年7月20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发了《关于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函》,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规定》的职能进行了初步分解,收到了一些部门的反馈意见。因为《规定》内容涉及的面很广,有的一条内容里涉及几个部门,不好区分得很清楚。因此,我们希望,有明确职责划分的部门,请按照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没有明确划分职责的部门,也请根据本部门的职责,结合《规定》的内容继续做好对民族地区帮助扶持的工作。
三是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历史经验证明,制定一部法律固然不容易,真正要贯彻落实好则更难,尤其是民族法律法规更是这样。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必须建立起强有力的监督检查机制。《规定》第3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一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民族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我们应真正肩负起这个责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规定》的贯彻实施。
这次会议后,请大家将会议精神向各部门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并根据《规定》要求,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我们计划在12月中旬召开国家民委委员扩大会议,交流贯彻落实《规定》的工作,为年底给国务院汇报做准备。
我就说这些。对大家在百忙之中来国家民委参加会议,再次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