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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民委委员全体会议上的发言

发布时间: 2006-12-29  浏览次数: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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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6日

人 事 部

  根据大会安排,现将人事部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加强对民族地区人事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

  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人事部在人才资源开发、人才规划编制等方面加强了指导,提高了民族地区人事人才工作的整体规划能力。西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事部与中组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围绕“加快西部地区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思路,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各类人才到西部特别是民族地区建功立业。在各地“十一五”人才规划编制过程中,也加强了对民族地区的具体指导。

  二、加强民族地区公务员队伍建设,继续做好选派干部援疆、援藏工作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是民族地区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基础。近年来,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加强对口培训、制定倾斜政策、表彰激励等措施,加强了民族地区的公务员队伍建设。一是开展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积极贯彻落实《2001—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委托部分东部发达省市为西部和东北地区对口培训公务员,并将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三个民族自治州列入了对口培训范围。为西部和东北地区对口培训了1263名公务员,其中为民族地区培训360人。二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在民族地区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同时,指导各地人事部门与当地民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的招录工作。三是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促进民族团结和进步。在评选表彰工作中,人事部重视表彰奖励少数民族先进个人和集体。2005年5月,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共评选出267名少数民族先进个人,占表彰总人数的9%左右;与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联合开展了六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共表彰了25名少数民族同志,占表彰总人数的17.7%。今天上午,人事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对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将进一步激发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四是继续做好选派干部援疆、援藏工作。根据党中央要求,配合中组部研究提出了内地与南疆和兵团的对口支援方案,并上报党中央。与中组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同研究拟定了第五批干部援疆计划方案,为新疆选派了946名干部。认真贯彻中央第三、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十年三批”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工作,不断加大干部选派力度,为西藏的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

  三、加强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人事部积极发挥职能优势,为民族地区培养了一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一是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举办了8期东西部对口支援高研班和3期西部地区高研班,共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550多名。二是组织开展专家服务团活动。组织了3期高级专家西部服务团和2期留学回国人员西部服务团,为西部民族地区举办了83场学术报告会和业务交流会,为西部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106条,解决难题74项。三是继续开展新疆少数民族“特培”工作。召开了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会议,启动了第三批“特培”工作,资助新疆学员261名。四是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培养民族地区人才。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启动实施“中国西部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人力资源能力建设项目”,扩大了民族地区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范围。

  四、加大民族地区人才市场建设力度

  在人才市场建设和人才服务方面,人事部加大了指导力度,不断提高民族地区人才市场服务水平。一是加强人才市场建设。按照《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的要求,加强对民族地区人才市场建设的指导,发挥人才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行人才柔性流动政策,引导各类人才为民族地区的发展服务。二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意见》,对到民族自治地方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以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于高校毕业生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他们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五、进一步研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制度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对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组织人员深入民族地区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拟定了《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下发执行。在研究确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时,充分考虑了少数民族的因素。目前,享受这项政策的19个省份中,西部地区的所有民族自治县全部列入实施范围,中部地区的部分民族自治县也列入了这个范围。这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民族地区干部的待遇,对稳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为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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