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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发布时间: 2005-12-21  浏览次数: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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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主要做法和体会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召开,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提供了大好机遇。我们抓住这一机遇,突出贯彻中央民族会议精神这个重中之重,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使我区民族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加强学习宣传,制定政策措施,为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奠定坚实基础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区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的热潮。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全区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将会议主要文件转发到旗县,传达到乡镇;分别组织理论界、新闻宣传界、经济部门、文化教育、民族理论等各领域座谈会、研讨会;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上大力宣传会议精神和受国务院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的认识,增强做好民族工作、加强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抓住机遇、用好政策、艰苦奋斗、加快发展,已经成为全区各族干部群众的共识。
   
  我区还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层层分解到有关部门。各单位在深入研究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明年的工作和“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切合实际的贯彻意见。在制定贯彻意见的过程中,自治区主要领导明确要求,中央有的政策我们一定要有,还要更加优惠,可操作性要强。经过反复研究协商,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决定》共7部分32条,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强,对促进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意义重大。
   
  9月21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了全区民族工作会议。会议指出,自治地方的全部工作,都与民族工作密不可分,必须把民族工作放在自治区工作全局中来思考与谋划、研究与部署、落实与检查。同时,做好民族工作,处理民族问题,有其自身特点和规律,不能因抓其它工作而忽视民族工作,也不能以共性工作代替民族工作,努力做到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时指出,自治区民族工作的重点是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明确提出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概念。这为我们多年来努力思考的如何做好自治地方的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是自治区民族工作史上的重大突破。
  
  二、狠抓落实,确保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我区东部五盟市的蒙古族人口占全区蒙古族人口的85%以上,不仅是我区也是我国蒙古族人口最聚居的地区。为加快这些地区的发展,我区在以往一贯倾斜的基础上,今年进一步加大了在财政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优势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的政策和资金,也主要向这些地区倾斜。为深入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主要领导多次深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调研,研究制定了“十一五”东部盟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了扶持政策和措施,并专门召开了东部盟市经济工作座谈会。这些举措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既是国家民委部署的两项重要工作,也是我委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重要切入点。我们在加强检查指导和协调服务的同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和边境地区的投入。现在,边境地区已经成为我区经济增长速度最快、最有活力的地区之一,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已经超过了全区的平均水平;近几年自治区各部门对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投入每年都在增加,人口较少民族的变化用日新月异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今年,我们紧紧抓住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制定“十一五”规划的有利时机,将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纳入自治区“十一五”总体规划,制定了专项规划。

  我区鄂伦春、鄂温克、俄罗斯3个人口较少民族和达斡尔族的贫困问题,得到了中央和自治区的高度重视。目前,我们已将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单列,作为自治区总体规划中的子规划;对3个人口较少民族的贫困群众逐步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参照国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有关政策,对达斡尔族给予重点扶持;利用国家民委专款对达斡尔族聚居村实施了土危房改造工程。现在,已有83户达斡尔族贫困家庭喜迁新居。
  
  我们还积极推动民族教育发展,突出抓了民族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和“双语”、“三语”教学工作,促成了我区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分担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把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纳入了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并优先在少数民族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现在,我区大部分地区设立了少数民族大中专学生奖学金,条件较好的旗县少数民族住校生助学金达到了每月150元。鄂伦春族中学生已经实现了免费教育。高中阶段接受蒙古语文授课、毕业后升入我区高等院校的学生,继续减收学费。

  三、加强协调、争取支持,为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提供有力保障

  今年,我们紧紧抓住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难得机遇,积极协调,努力争取,得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在很多方面取得了新突破。比如,《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在机构改革中要保留民族乡建制。受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这就保证了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权益,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开展。还规定,各盟市、旗县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民族工作机构,民族工作任务重的苏木(乡、镇)要配备专职干部。民委主任尽可能选配蒙汉兼通的少数民族干部。从而在机构和干部上提供了保障。另外,民委可支配的经费有了大幅度增加。《决定》中明确规定,原有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5%民族机动金予以保留,而且每年递增10%以上;自治区新设立民族工作经费、兴边富民行动重点旗(市)专项补助资金。我们还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申请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这样,民委直接管理和参与管理的资金已有5项。其中,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和民族机动金明确由民委管理,兴边富民行动重点旗(市)专项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民委和财政共同管理。经与区财政厅多次协商,各项资金已基本落实。

  2005年,我们还加强了干部队伍建设。我委有多名同志被提拔到厅级和处级岗位,极大地激发了同志们干事创业的热情,有力地推动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在我区的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的民族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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