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文件
民办发[2003]36号
关于协助做好人口较少民族预科班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办公室,民(宗)委(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44号)精神,为加大对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人才培养力度,从2003年开始,在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人口较少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详见国家民委、教育部的民委发[2003]23号文件。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各院校要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充分协商,确保招生计划的落实和完成。具体招生办法参照少数民族预科班执行。
落实好人口较少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工作,不仅是为人口较少民族培养人才,而且对于增进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