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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帮助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的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 2005-08-25  浏览次数: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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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帮助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的政策规定

    在我国56个民族中,人口在10万以下的有22个,即:撒拉族、布朗族、毛南族、塔吉克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鄂温克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裕固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以人口数多少为序)。这些民族大多位于边疆地区,有的与境外同一民族相邻而居,其发展状况引入关注。解放前,这22个民族中的6个民族尚处在原始社会或原始社会末期的社会发展阶段、有4个民族尚处于奴隶社会发展阶段,经济极不发达。解放后虽然有了很大变化,但由于基础太差,在这些民族主要分布的27个县中,有14个仍属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基于上述特点,使得加快发展人口较少民族的教育事业,意义十分重大。

    1995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了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教育的基本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帮助,在较短的时间内,使这些民族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改善办学条件、培养一批合格的师资,解决贫困生的就学,使整个民族的教育问题得到基本解决。目前,利用中央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和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配套经费帮助入口较少民族发展教育事业,已取得初步成效。在扩大试点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这项工作将继续得到推进。

  来源:东方民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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