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人口较少民族村级扶贫规划的通知
佳木斯、齐齐哈尔、双鸭山、黑河、伊春、大兴安岭市(地),同江、饶河、佳木斯市郊、讷河、爱辉区、逊克、嘉荫、塔河、呼玛县(市、区)扶贫开发办、民委:
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国家民委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问题的复函》的精神,决定优先扶持人口较少民族贫困村发展,编制全国人口较少民族扶贫规划。全国共有人口少于10万人以下的民族22个,其中我省有赫哲、鄂伦春、鄂温克和俄罗斯4个人口较少民族。由于受自然、地理、历史、文化等因素影响,大部分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贫困发生率比较高,生产生活条件比较差,社会发展相对落后。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国家民委编制人口较少民族扶贫规划的要求,结合我省人口较少民族贫困村实际,现将我省人口较少民族村级扶贫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以扶贫开发村级规划为基础的原则。人口较少民族村扶贫规划要在省村级扶贫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人口较少民族特点,编制扶贫规划。二是民族平等的原则。在制定规划时,凡居住在规划村的所有民族都是制定规划的参与者、受益者,在确定扶持对象和实施扶贫项目上,要一视同仁。三是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原则。在制定规划时要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口较少民族村群众共同完成,扶持对象(贫困户)的产生和建议实施项目的选择都要由群众投票确定。四是“整村推进”的原则。村级扶贫规划内容要紧紧围绕扶贫目标进行,村级规划实施按“整村推进”的战略,分批实施。
二、奋斗目标
1、通路。村至乡公路要基本达到4级以上沙石路标准。
2、通电。要实现村村通电,完成农村低压电网改造。
3、通广播电视。要实现村村通有线电视,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85%以上。
4、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要达到村村有深水井,有充足水量与合格水质,逐步实现户户通“自来水”。
5、加强基础教育,突出民族教育特点。改善民族村学校办学条件,培训师资提高教育水平。
6、改善医疗条件。提高村级防病治病水平,实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消灭地方病。
7、改善贫困村生产条件,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殖业,增加农民收入。
8、保持民族文化,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开展民族旅游业,扶持发展民族工艺产品加工业,扩大民族工艺产品销售市场。
三、具体要求
1、确定人口较少民族扶贫规划村(以下简称规划村)。规划村必须是省村级扶贫规划中的重点村,同时也必须是人口较少民族集中居住的民族村(行政村);未被省政府确定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人口较少民族村,经省扶贫办和省民委确认后,可以纳入规划村范围。
2、确定规划村中的扶持对象。扶持对象的标准要统一,年人均收入1300元以下,不分民族,由农户申请,经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都可以列入扶持对象。但在扶持对象中,也要确定出重点扶持户和一般扶持户,同等条件优先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并排出扶持次序。
3、规划实施起止时间。规划时间从2003年开始实施至2005年结束,共计3年。
4、规划项目。要按照规划目标和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科学规划、合理安排项目。规划项目要优先规划增加农民收入项目,优先规划解决制约群众生产生活关键问题的项目。要突出解决群众温饱问题和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对今后进一步发展项目也可以进行规划,但要分开安排,分别填报。
5、建设资金。规划项目是建议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投入(预算)标准可按照当地同类工程进行估算,并根据项目建设性质提出安排无偿资金、有偿资金和自筹资金等建议。原则上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用无偿扶贫资金建设,生产性建设项目及有经济效益项目以有偿(贷款)扶贫资金为主,视情况给予必要的无偿扶贫资金支持。
6、规划格式要求。按照《关于统一格式上报村级扶贫规划的通知》(黑政扶组办字[2001]29号)要求进行填报。其中,规划项目建议建设计划表使用新调整的规划表填报。
7、时间安排。有关市、县要在12月20日之前通过省扶贫开发信息网将人口较少民族村扶贫规划上报省扶贫办、省民委进行初审;12月22日之前完成村级扶贫规划,并以县(市)人民政府文件分别上报省扶贫开发办、省民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黑 龙 江 省民 族 事 务 委 员 会
二 O O 二年 十 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