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召开的四川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这是自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颁布后,四川省先后修改通过《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之后,四川省民族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为新世纪新阶段四川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重视关心下,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提到了省人大、省政府及自治地方人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将自治条例的制定和修改作为推进依法自治,促进民族团结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进步的一项重要任务。民族工作部门积极会同人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成立了专门机构,安排政治思想过硬、法律业务熟悉的人员,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充分保障,在条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始终贯穿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广泛宣传动员,采取召开座谈会、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请专家教授提意见等形式,充分征求自治地方人民群众的意见,使得制定和修改的自治条例更加贴近新时期的发展要求。四川省有三个自治州、四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修订对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构建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四川省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