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6月1日审议并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全文共38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内容全面,覆盖面广,含金量高,操作性强,它的颁布实施,对民族自治地方快速可持续发展将产生重要作用。
此次出台的《若干规定》具有显著的民族、地方特色,一是以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为主;二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三是充分贯彻了上位法的基本精神,突出了甘肃特色;四是对民族自治地方反映比较迫切的规划、项目、资金、教育、人才、干部、资源等问题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省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中,对民族自治地方作出专门规划;
二、国家安排给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民族地区配套资金,民族地区无力承担的由省政府给予支持;省安排的基础设施项目,免除配套资金;
三、在自治州、自治县成立逢十周年时,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四、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或重要项目前期经费;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安排民族工作经费,并随本级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六、设立民族乡发展资金。省财政每年给每个民族乡10万元,市、县财政各配套5万元,共20万元;
七、在民族自治地方收取的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育草基金、草原植被恢复费、水资源费,全额返还民族自治地方;
八、加大民族自治地方教育事业的投入,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范围扩大到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地区;
九、在省级机关干部中增加少数民族干部,在厅局级领导干部中重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十、省直部门、民族自治地方在招录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在名额和条件上予以照顾;
十一、在民族自治地方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适当放宽职称外语考试条件。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由民族自治地方自行核定。中专毕业在民族自治地方从事专业工作25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报副高职称。
来源:甘肃省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