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省民委召开《山西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立法论证会。参加论证会的有长期从事民族工作、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同志以及具有丰富的立法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省人大民宗侨外工作委员会主任张云溥、副主任杨建国,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邓永明,省政府法制办助理巡视员傅平,省民委主任武锦福、纪检组长卫望军等18人参加论证会。省民委副主任郝中树主持会议。
论证会上,各位专家学者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就《山西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中有关立法的宗旨和意义、清真食品的涵义、行政许可前置、清真食品生产企业中少数民族所占比例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讨,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修改意见。
张云溥主任强调,《条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的修改,总结了山西多年来在清真食品管理方面的经验,紧密联系全省实际,充分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宗旨,具有比较明显的地方特色,有较好的操作性。下一步工作中,要在精细上下功夫,根据与会同志所提意见,对一些条款、个别词句要进行认真推敲,确保准确。邓永明副主任指出,立法是一项十分严肃、严谨的工作,既要考虑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的现实情况,又要体现条例的前瞻性;既要考虑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需要,又要考虑到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使《条例》更符合实际。傅平助理巡视员认为,《条例》中涉及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要与国家即将出台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相衔接,要参照兄弟省(市、区)已经出台的法规、规章,要查看省内已出台的其他方面的法规有无类似情况。武锦福局主任强调指出,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因此《条例》中一定要充分体现政府的服务职能、便民原则。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应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清真食品行业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清真食品方面的需求。
来源:山西省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