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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

发布时间: 2005-05-10  浏览次数: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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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号】 104
【时 效 性】 有效
【单位代码】 d52w
【颁布单位】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88-5-14
【实施时间】 1988-5-14
【内容分类】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


    (1988年4月29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修正案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建议《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作以下修改,请大会审议。
    第一条  《自治条例》第二十条中“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修改为“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自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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