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89-3-18
【实施时间】 1989-3-18
【内容分类】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标 题】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
(1989年3月18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的规定,将我州自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土地公有制,不准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土地公有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