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地方动态 >> 地方动态
 
 

广西南宁市认真执行《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08-07-22  浏览次数: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
【 字体:  】 【 评论 】   

  2007年10月20日,广西南宁市颁布实施《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后,该市给予认真贯彻执行,到目前为止没有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发生。

  一是对加工清真食品所需从外地购进的制成品、原料认真检查其附有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和有效证明。

  二是要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定点屠宰禽畜、加工清真食品,如果违反规定,相关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是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与非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开,各场所内设置的清真食品专柜或者专区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其工作人员不得混岗。

  四是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同“清真”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


评论 】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 邮编:100800
网站维护制作:国家民委信息中心 网管信箱: webmaster@seac.gov.cn 
 京ICP备05072582号 建议使用IE,1024×768分辨率 Copyright © 2004-2007 www.sea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CMS publishdate:2008/07/23 09: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