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族职业教育发展状况调查统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7-16  浏览次数:   来源: 教育科技司
【 字体:  】 【 评论 】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

    职业教育对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变民族地区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为进一步了解你省(区、市)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情况,请你们在全面了解本地区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填写《民族职业教育发展状况调查统计表》。要求如下:

    一、表一、表二和表三由省(区、市)民(宗)委(厅)和有代表性的县(市、旗)民族工作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后填写,表四(1—7)由有代表性的职业学校填写。有代表性的县(市、旗)从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地区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职业学校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职业学校和其他地区的民族职业学校。有代表性的县(市、旗)和有代表性的职业学校各3—5个(所),由省(区、市)民(宗)委(厅)选定。

    二、省(区、市)的统计表反映本地区民族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状况,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职业教育和其他地区民族职业学校的教育发展情况。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市、旗)统计表反映本地区全部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其他地区县(市、旗)统计表反映本地区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发展情况。

    三、请将填写完整的统计表于9月15日以前报送我委教育科技司(同时发送电子邮件)。电子版表格请从国家民委网站(www.seac.gov.cn)下载。

    联系人: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     邓发明
  电  话:010—66084384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
  邮  编:100800
  电子邮箱:jys8705@sina.com

    附件:全国民族职业教育发展状况调查统计表

     民族职业教育调查表一

     民族职业教育调查表二

     民族职业教育调查表三

          民族职业教育调查表四-1

     民族职业教育调查表四2-5

     民族职业教育调查表四6-7

                       

                        国家民委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评论 】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 邮编:100800
网站维护制作:国家民委信息中心 网管信箱: webmaster@seac.gov.cn 
 京ICP备05072582号 建议使用IE,1024×768分辨率 Copyright © 2004-2007 www.sea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CMS publishdate:2008/10/27 16: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