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有关民族院校:
为进一步发挥民族问题研究专家的作用,不断提高民族问题研究水平,更好地为民族工作服务,国家民委决定公开组织申报2008年度课题。现就做好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2008年度课题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是国家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省部级课题,由国家民委研究室(民族问题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课题项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重点研究民族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中的迫切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民族工作立足新起点、开创新局面服务,为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为少数民族过上更美好生活服务。
三、课题项目管理本着科学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每年由国家民委研究室发布年度课题指南,采取合作、委托的方式进行项目研究。
四、2008年度课题项目总计40个,其中重点项目6个,一般项目24个,青年项目10个。具体项目见《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2008年课题指南》(附件1)。
五、本年度课题项目只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及其所属民族研究所、各有关民族院校科研部门的统一申报。申报程序是:在课题指南中选定题目——填写课题申请表——报所在单位核准——报国家民委研究室初审——报国家民委终审——通过终审立项的,签订书面协议。
六、申请人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主要申请人,原则上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
(三)青年项目的主要申请人,应为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学者和民族工作者。
(四)项目主要申请人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推荐。
七、项目主要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并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的申请。目前承担国家民委课题但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
八、各类课题一经批准立项并签订协议,即可获得专项经费资助。本年度资助标准为:重点项目8万元、一般项目5万元、青年项目2万元。实际资助经费额度以评审结果为准。除重点课题外,其他项目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九、申报者要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个人三年申报资格;如已获准立项的,一律按撤项处理,已发放课题经费的,需全部返还所得资助及利息。
十、研究项目实行信誉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项目研究的最终成果将实行专家鉴定验收制度。成果鉴定为优秀或信誉良好者,在成果出版和申请新项目方面给予鼓励。成果鉴定为不合格或有不良信誉记录者,需返还该项目所得资助及利息,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报新项目。
十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08年7月30日之前报国家民委研究室,逾期不予受理。请各单位填写《申报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2008年度课题汇总一览表》(附件2)。课题申请人填写《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课题申请表》(附件3)。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统一负责所属民族研究所的课题申报工作,各民族院校的科研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本院校的课题申报工作。每个单位限报5项。一个项目多人申报的,择优立项。
十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6508127 66508768
联 系 人:胡凤宝 朴永日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
国家民委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邮 编:100800
电子邮箱:pyr6258@yahoo.com.cn
附件:
1.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2008年度课题指南
2.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2008年度课题汇总一览表
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课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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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