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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民族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30  浏览次数:   来源: 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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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普法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学习、宣传、教育,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民族工作深入开展,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07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7]70号)的要求,国家民委、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决定共同开展“民族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时间

  2007年12月4日至2008年1月4日。

  二、参赛方式

  本次竞赛规则及试题刊登在2007年12月4日的中国民族报、法制日报及国家民委网站(www.seac.gov.cn)、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上。参赛者也可以登陆中国民族报网站(www.mzb.com.cn)、法制日报网站(www.legaldaily.com.cn),通过相关链接参与活动,网上下载打印答题卡有效。

  三、奖项设置

  本次竞赛设个人奖和组织奖,颁发奖金、获奖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竞赛是国家民委、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主办,中国民族报社、法制日报社协办,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的民族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活动,是落实中央及民委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一项具体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员参加竞赛活动,进一步普及民族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民族法律意识和民族理论政策水平,不断增强遵守、执行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各级民族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本部门干部群众答题并回收答题卡,并附一份有关组织活动的简要情况、参与人数,统一交到国家民委政法司(联系人和电话:周文京章长城010-66063620)。

  (三)竞赛工作结束后,将对在组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本次知识竞赛活动的组织参赛情况,将作为民委系统“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参考依据。

                     国家民委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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