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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加快脱贫发展步伐力推兴边富民行动

发布时间: 2006-04-07  浏览次数: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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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脱贫发展步伐  力推兴边富民行动
  ——云南“十一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布局

     《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以下简称《纲要》)是云南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云南地处边疆,是全国少数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份。“十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来抓,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政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促进了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但是,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云南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的问题仍然未能彻底解决。没有少数民族的小康,就没有全省人民的小康;没有民族地区的发展,就没有全省的发展。因而《纲要》 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摆到重要位置。“十一五”期间,政府将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散居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和民族“直过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进兴边富民。力争到2010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省发展水平差距拉大的趋势得到遏制,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劳动者素质较“十五”末有较大提升,基本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贫困人口温饱问题。

  助飞两翼

     加快脱贫和发展步伐,推进“兴边富民行动”
     以民族自治地方的56个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含14个边境县)、民族贫困乡以及人口较少民族和“直通区”民族聚居村为重点,继续采取特殊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共同发展。
     在25个边境县全面落实“兴边富民工程”30件惠民实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边境对外开放合作区。加大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和提升口岸功能,促进与东盟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对边境沿线缺乏生存条件、生活特别困难,但因守土固边不能易地搬迁的少数民族特困群体,实行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并逐步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九大发展重点

     基础设施建设。民族地区基础设施投资增幅高于全省,逐步免除县乡配套资金。重点建设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市政公用设施和关系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公用设施。以一个农村集贸市场、一条文明路或商贸街、一所设施完备的中心完小、一个卫生室、一个文化活动场所为主要内容的小集镇建设取得进展。解决民族地区90%以上自然村人畜饮水困难。推广沼气等清洁能源。
     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扶持民族地区开发矿产、水能、民族文化,等优势资源;完善科技推广体系,培育龙头企业,提高资源就地加工和增值的能力。支持和鼓励民族地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少数民族群众脱贫。扶贫资金优先扶持民族地区。加大以工代赈、安居温饱、易地搬迁和劳务输出力度,加强高稳产农田建设和山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到2010年,少数民族贫困群众有安居房、有基本农田地,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完善、新建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市)民族中学,在所有2万人以上的民族乡和边境乡镇建设一所寄宿制初级中学;加强41所省定民族中小学校建设。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边境贫困县、七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和民族乡卫生医疗设施实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四配套。免除民族自治地方医疗互助金。  
  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每年选择100个左右少数民族聚居、民族关系协调任务较重的自然村(寨),集中力量进行帮扶,在促进民族团结,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村容村貌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
  民族文化抢救保护。重点对世居、特有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进行普查收集、归类整理、抢救保护,并采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民族文化资源库。
     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在省属有关大专院校采 取特殊办,增加云南省世居25个少数民族的在校学生。招录国家工作人员时向少数民族人才倾斜。每年从民族地区选派200名左右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到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培训。切实抓好民族院校和学科建设。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村和“直过”民族村工程。以175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为重点,加快推进国家 和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参照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政策,以647个“直过”民族村委会为重点,制定和实施扶持“直过”民族村发展规划。到 2010年,人口较少民族村和“直过”民族村基本实 现“四通五有三达到”  (通路、通水、通电、通广播电视;有学校、有卫生室、有安全饮用水、有基本农田或牧场;人均纯收入、人均有粮、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国家扶贫纲要和“两基”攻坚计划 要求)的目标。
  藏区发展。落实中央决定,加快藏区经济社会发展。2010年藏区农牧民收入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兴边富民”工程30件实事

    一、沿边干线公路连接工程   
    二、通乡公路路面硬化  
    三、中型、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工程  
    四、界河治理项目   
    五、农村人饮解困工程  
    六、山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七、县城电网改造工程   
    八、农网改造工程  
    九、边境地区农村能源建设  
    十、森林防火建设  
    十一、自然保护区建设  
    十二、扶贫重点村整村推进工程   
    十三、茅草房、权杈房改造  
    十四、国家民委、财政部“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建设   
    十五、边境民族贫困乡扶贫开发   
    十六、劳务输出   
    十七、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   
    十八、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十九、县乡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广播电视村村通
    二十一、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农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三、计划生育服务站达标建设
    二十四、禁毒及艾滋病预防项目建设
    二十五、县城总规修编及小城镇建设
    二十六、原战区恢复建设
    二十七、边境城镇和口岸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八、口岸联检设施建设
    二十九、工业经济项目
    三十、优势特色农业发展项目

资料联接:
云南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简况
  5000人以上的少数民族 
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全省世居的少数民族有25个,  总人口1413.0831万人,分别是:彝族、白族、哈尼族、壮族、傣族、 苗族、回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 纳西族、瑶族、景颇族、藏族、布朗族、布依族、阿昌族、普米族、蒙古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水族、满族、独龙族。 
     跨境少数民族 跨境民族是指同一民族的人们在两个国家边境沿线相邻而居,其宗教、文化、语言、生活习俗等都相同或相通。云南省跨境少数民族有 16个,分别是;彝族、哈尼族、壮族、傣族、苗族、 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瑶族、景颇族、布朗族、 布依族、阿昌族、怒族、德昂族、独龙族。
      特有少数民族 在云南省世居少数民族中,  白族、哈尼族、傣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纳西族、景颇族、布朗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15个少数民族,80%以上人口分布在云南省,称为特有少数民族。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特有少数民族总人口616.7812万人。云南省是全国特有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
    七个人口较少民族 人口较少民族是指我国人口在10万以下的民族。全国共有22个,总人口63万人,分布在云南、新疆、广西、内蒙、西藏等10个省区。云南省有7个,  即独龙、德昂、基诺、怒族、阿昌、普米、布朗,  总人口22.9万(云南省第五次人口普查数)。主要分布在怒江、德宏、临沧、思茅、西双版纳、保山、丽江、大理、迪庆9个州(市)的31个县(市、区)、81个乡  (镇)的175个村民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 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含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共78个县(市)。土地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0.2%,2004年,总人口2122.77万人,  占全省总人口的48.08%。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150.35万人,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的81.18%。   
     边境县(市) 云南省共有25个边境县(市),  占全省129个县(市)的19.37%。土地面积9.25万平方公里,  占全省总面积的23.45%。2004年,  总人口596.99万人,  占全省的13.5%,其中,少数民族人口335.53万人,  占边境县总人口的56.2%,  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的23.68%。25个边境县(市)  中,有22个县属民族自治地方,  有17个县为扶贫工作重点县(其中,14个县为民族自治地方)。   
     散居民族地区 云南省散居少数民族一般是指两部分:一是居住在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  二是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但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2002年末,  云南省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共581.8万人(农村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约占83%,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约占17%),  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40.1%。其中,在民族自治地方但不实行自治的散居少数民族人口271.9万,  占全省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的 46.7%;自治地方以外的散居少数民族人口309.9万,占全省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的53.3%。散居民族工作主要包括:  民族乡工作,城市民族工作,  除民族自治地方外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民族乡工作的范围是全省197个民族乡  (至2003年底,有22个已撤乡建镇或被撤并,  尚保留“民族乡”称谓的有175个);城市民族工作的 范围主要是全省8个地级市的12个市辖区和9个县级 市(含自治地方的县级市)。2003年,云南省城市少数民族人口100.9万,约占全省城镇总人口10%。

 “直过”民族地区  “直过”民族地区,是特指社会形态从原始社会末期和阶级社会初期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地区。50年代初,云南对景颇、傈僳、独龙、怒、德昂、佤、布朗、基诺族和部分拉祜、哈尼、瑶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不进行土地改 革,不划分阶级成分”的过渡政策和特殊扶持政策。范围涉及保山、红河、思茅、西双版纳、德宏、怒江、临沧、丽江8州(市)  中的腾冲、金平、绿春、河口、江城、孟连、澜沧、西盟、景洪、勐海、勐腊、瑞丽、潞西、盈江、陇川、泸水、福贡、贡山、耿马、沧源等20个边境县令市)以及元阳、梁河、双 江、宁蒗、兰坪等5个非边境县(市)。其中,  乡镇 76个,村委会647个,村民小组42个。  当时总人口约66万人,2003年末,总人口125.7万人。

  来源:云南省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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