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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确立,从根本上消除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制度,由此,也奠定了少数民族妇女参政议政的基础,为参与各级领导部门的决策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法律保障。现在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同时,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特别是强调少数民族妇女在参政议政、升学就业等各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 2.1978年10月6日,中央组织部《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中规定:要重视对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在各行各业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并要及时将其中优秀的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 3.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要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 4.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少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政策。 5.1993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中强调:后备干部中,要有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6.1998年,全国妇联、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妇女工作的意见》中规定:针对少数民族妇女干部比例偏低、人才短缺的情况,各地要认真做好培养、选拔、推荐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工作,采取各种渠道和有效形式促进妇女人才的成长。建议民族院校、各级党校、妇干院校优先吸收、培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全国妇联、国家民委将每两年举办一次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培训班,对各条战线的少数民族妇女干部进行培训,以提高她们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参与能力。 这些政策和措施,为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在中国社会发展史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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