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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委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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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沿革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央民委。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197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消。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机构设置 

  办公厅
  政策法规司
  经济发展司
  文化宣传司
  教育科技司
  国际司
  规划财务司
  人事司
  机关党委
  驻委纪检组、监察局
  离退休干部局
  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政策研究室)
  信息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局)
  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工作职责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委员制度 
· 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及兼职委员名单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
· 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继续实行委员制度
  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
 邮  编:100800
 互联网址:www.seac.gov.cn
 电  话:(010)66508000
 传  真:(010)6601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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