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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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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央民委。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197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消。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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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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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 政策法规司 经济发展司 文化宣传司 教育科技司 国际司 规划财务司 人事司 机关党委 驻委纪检组、监察局 离退休干部局 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政策研究室) 信息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局) 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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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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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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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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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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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
邮 编:100800
电 话:(010)66508000
传 真:(010)6601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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