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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政策

发布时间: 2007-04-28  来源: 国家民委

  (一)坚持民族平等

  民族平等是中国民族政策的支柱。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育程度高低,风俗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社会的平等一员,都拥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各个民族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国家不仅在政治、法律上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地位,而且采取特殊措施,努力克服由于经济文化落后而造成的少数民族享有某些权利的制约。

  (二)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大团结

  坚持各民族大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根本任务。各族人民要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的活动。民族团结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各民族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建设民主、富强、文明的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合作,努力奋斗。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国家于1984年5月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到目前为止,全国有155个自治地方,其中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还建立了1200多个民族乡。

  (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中国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来保证少数民族干部进入各级领导岗位,《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对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配备做了具体的规定。

   (五)各民族共同繁荣

  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事业都不断得到发展,各民族自身都得到发展进步,素质得到提高,各民族自身固有的优点和特点得到充分的展现。国家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和共同繁荣。

  (六)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可以信仰也可以不信仰宗教,可以信仰这种宗教也可以信仰那种宗教。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不允许宗教干涉行政、司法、教育等政治和社会事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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