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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发布时间: 2007-04-27  来源: 《东方中华》

  中国根据国情和各民族情况的实际,制订了民族政策,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中国的民族政策已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所有民族一律平等
 
  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国家为少数民族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各族人民都有义务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民族平等是一个历史性的观念,它引申于一般的平等观念。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国家给予各民族公民合法权利同等保护。民族平等的主要内容有:
 
  一切民族平等。各民族不分大小、强弱、先进或者后进,都一律拥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任何民族拥有任何特权。
 
  各民族的政治权利是民族平等权的主要内容。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政策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规定各民族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族不但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有代表一人。中国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都超过了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在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中,包括有全国所有民族的委员。
 
  国家通过确立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的政治制度,保证了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为保证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还有多方面的规定,如:禁止对任何民族、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压迫,任何报刊不得刊载煽动民族歧视和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等。
 
  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平等。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文字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一切权利平等。
 
  经济权利的赋予与保障,既是平等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经济权利包括各民族公民有参与经济活动、依法获得收益的权利,还包括各个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的管理经济的权利、少数民族公民享受国家赋予的经济发展方面的权利以及享受国家帮助发展的权利。
 
  中国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表现在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所有文化领域。法律规定:各民族公民可以依法从事各类文化活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的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事业。
 
  中国少数民族公民在接受教育方面平等享有一切权利。同时,法律还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的权利。国家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各民族公民还享有同等的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
 
  对少数民族特殊照顾。在中国,民族平等不仅表现在政治法律上,还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真实的社会关系。为此在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时,既有普遍原则,又有特殊原则,即根据少数民族的实际,采取必要的特别政策措施。
 
  普遍原则是各民族的权益一律保护、平等保护,反对各种形式的民族歧视等。特殊原则则是对少数民族的某些方面的权利给予特殊的保护,给予超出普惠原则以外的保护。
 
  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特殊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各个民族的发展都具有不平衡性,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差异和差距,在实现民族平等的过程中,存在着社会目标与社会现实之间、形式上的平等与实际的平等之间的矛盾。由于个人的天赋不同,居住地域及家庭背景的不同,个人努力的不同,这些客观存在的不同,影响着平等权利最终的实现程度。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的平等与作为原则的平等之间存在着差距。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得到平等的结果,就需要采取特别的手段。对于少数民族权益特别保护的原则,正是在这种认识和客观情况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具体表现为对少数民族实施的优惠政策和特殊措施。
 
  中国在民族政策中形成了一系列对于少数民族的特殊性照顾原则。比如:国家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设立了多项专项资金,还进行若干的政策倾斜;对少数民族中人民代表的选举在名额上给予特别安排;对少数民族考生在招生时适当降分录取等。这些特殊性安排有效地促进了民族平等的实现。
 
  各民族共同维护法律尊严。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一切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的行为规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是以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而权利和义务具有对应性。在中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国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同时要求各民族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民族关系中,遵守国家的法律。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从政策上讲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从制度上讲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属中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
 
  民族自治地方,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起来的一级国家地方行政单位。其行政地位分为相当于省的自治区、相当于省辖市的自治州和相当于县的自治县(旗)。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划分是根据当地民族聚居情况、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状况,在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和民族团结的原则下,在各有关民族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后确定的。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和其他组成人员,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都根据民族平等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成立了相应的自治地方。中国有45个民族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有一个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也有几个民族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还建立了1000多个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自治机关作为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既行使同级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同时又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权力。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一种平等权利、民主权利。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
 
  立法和行政方面的自治权有: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经济方面的自治权有: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自主地安排地方性的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地方的企业、事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可以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可以自主地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在财政方面的自治权有: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权利,属于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地方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给予补助;民族自治地方依据需要使用国家拨给的各项专用资金和民族事业补助专款;经费预算中可以设立机动金,预算中的预备费的比例可以高于一般地区;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教育和文化方面的自治权有: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学校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民族古迹和珍贵文物,发展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科技、文卫、体育方面的自治权有: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技发展规划,普及科技知识;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自主地开展与其他地方在科技、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培养使用干部的自治权有:自治地方的行政首长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各方面发展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在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干部、科技人才、管理人才与技术工人;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可以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处理民族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从历史上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延续了两千多年,在统一国家里共同生活是各民族的普遍意识。二是从经济上看,各民族间发展不平衡,互补性强,在统一的国家里实行区域自治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进步。三是从文化上看,各民族的文化长期交往、互相影响,共存于一个国家有利于各民族文化的发展,并且各民族形成了“国家一统”、“合则两利”的思想文化观念。四是从新中国成立的历程看,是各民族的共同努力、长期奋斗缔造了新的国家,在统一的国家里实行区域自治,有利于捍卫奋斗成果,也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五十多年的历史,历史证明,这一制度适合中国国情。在新世纪、新的形势下,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基本方向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中国已初步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规体系,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央政府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大量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贯彻自治法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国家要求各民族公民、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遵守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也通过执法机关的活动,通过完善监督机制,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巩固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促进民族团结和谐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历史表明,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各族人民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国民族关系的特征。中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以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为本质特征。民族关系是以民族为主体的社会关系,是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上的交往联系状态。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民族共同体的利益、权利、意志和心理感情等诸多内涵。
 
  民族平等是指不同民族在相互联系与交往中,处于同等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地位、待遇和权利、利益上一律平等。
 
  民族团结是指不同民族间互相尊重、友好相待、和睦相处,共同建设国家,也包括不同民族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的合作。
 
  民族互助是各民族为了共同的利益和奋斗目标,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促进。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优点和长处,同时又都存在着劣势和不足。各民族间的互助合作是各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发展的需要。
 
  民族和谐,是指在各民族间存在着特点上的差异和文化的多样性基础上,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实现,各民族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得到协调发展,各民族特点和文化受到尊重,各民族关系融洽。民族和谐是社会整体和谐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整体和谐的重要条件,在多民族国家,若要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必须实现民族关系的和谐。
 
  和谐社会是美好的社会,但并不是一个没有民族差异和民族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民族问题和化解民族冲突,能合理地协调和实现各民族共同利益、使各民族共同享有和共同发展的社会。
 
  促进民族平等团结的措施。为了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当然,保证各民族的政治权利,让各民族平等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保障各民族经济发展和文化发展的平等权利,这是民族平等团结的基础。除此以外,国家还有多方面的政策措施。
 
  为促进民族团结,国家采取措施,努力营造和谐的民族关系氛围,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促进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助合作。弘扬正气,鼓励先进,中国政府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那些在促进各民族的团结与进步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为了维护民族团结,还须妥善处理民族间的矛盾和冲突。各民族世代相处,广泛交往,矛盾冲突在所难免,关键是妥加处理。中国处理民族间的矛盾和冲突遵循的原则包括:一是及时原则,发生问题时,反应迅速,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二是协商原则,有关方面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充分地交换意见,通过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三是法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分清是非,理清责任,处理争议;四是利益原则,坚定地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各族人民的利益;五是团结原则,解决民族间的任何问题都着眼于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不仅着眼于一时一事,而且着眼于民族关系的长远。
 
加快发展民族经济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中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也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
 
  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的整体面貌有了明显的改变,但是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仍然相当大,并且有扩大的趋势。差距的存在和发展的滞后是历史上形成的,也有自然、社会等方面的原因,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但又决不能听之任之,必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缩小差距,实现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协调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共同繁荣。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中华各民族人民勤劳、勇敢、智慧,富有创新精神;中国民族地区地大物博,自然资源丰富;国家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致力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等等。同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较完备的经济体系,有了较好的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这些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奠定了强大的基础,也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这些物质和精神条件,十分有利于民族地区的加快发展。
 
  面对不同地区的发展差距问题,中国政府在经济建设上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调控差距的尺度,使差距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里,努力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并使各地区之间优势互补,互相促进,从而有先有后都能逐步走向富裕。这是中国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
 
  在这些主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国家为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重视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在加快少数民族的发展中,首先重视搞好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建设一批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起支撑作用的重大项目,包括公路、铁路、通讯、机场、港口等。民族地区已建成发达的交通和通讯网络。
 
  在经济建设中,从实际出发,扬长避短,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能源、矿产、生物等资源丰富是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优势,为此积极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优势产业,努力把资源优势变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逐步形成具有本地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产业结构,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为此,开发建设了一大批项目,如天然气、电力、煤炭的开发,天然林保护等。同时建设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项目,如实施“兴边富民行动计划”、“村村通广播电视计划”、“西部通县油路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饮水工程等。
 
  在经济建设中,切实抓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坚持开发式扶贫,把特困少数民族地区作为扶贫的重点,在政策和资金上加大支持力度。因地制宜,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帮助少数民族尽快摆脱贫困,走向富裕。
 
  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国家通过政策措施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特别是扶持民族地区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资源深加工项目,提高资源就地加工和增值的能力。支持民族地区优化产业结构,发展优势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
 
  通过政策措施,调整所有制结构。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措施包括拓宽市场准入,实行公平待遇;改善金融服务,加大财税支持;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政府监督。从而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品生产优惠政策。在税收、金融和财政政策上,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企业、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传统手工业生产予以照顾,对少数民族医药和清真食品产业的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继续实行定点生产并建立必要的国家储备制度,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帮助边境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在边疆地区实施“兴边富民行动计划”,帮助边疆地区解决吃饭、饮水、上学、就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沿边(境)等级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对人口在10万以下的22个人口较少的民族,采取特殊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使这些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达到当地中等或中等以上水平。
 
  国家多渠道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资金投入。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财政资金再分配的制度,表现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预算补助。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对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不仅有效缓解了民族地区财力紧张状况,也使民族地区的加快发展有了更多的财政保障。
 
  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中国的地理构成从西到东大致为三级台阶,西高而东低。民族地区大多位于中国自然地理的第一、二台阶的高原和山地上,地貌复杂,是中国大江、大河的主要源头,是重要的水源涵养地,也是中下游的生态屏障,同时还是生态脆弱地区、生态敏感地区、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区。为此,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统一,既讲求经济效益,又重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尊重自然规律,根据自然的承受能力来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杜绝各种掠夺性开发、破坏性开发。国家为此采取的政策是,在民族地区依据生态的具体情况,确立了一批自然保护区,一批限制开发区,还有禁止开发区。同时妥善解决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补偿问题,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支持在民族地区发展循环经济、节能经济的产业和项目,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增收和长远生计问题。
 
  与此同时,对过去遭受破坏的生态进行保护和治理,措施包括退耕还林还草、防止土地沙化、治理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等等。
 
  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民族地区发展。西部地区包括中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广西、内蒙古、西藏、宁夏、云南、贵州、四川、青海、甘肃、陕西、重庆),土地面积687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的71.5%;人口约3.55亿,约占全国的28.4%。西部地区有世居的少数民族38个,全国少数民族人口75%左右分布在西部地区。因此,西部大开发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大开发。
 
  西部大开发,旨在通过适当的机制、政策、投资等系列化的支持、保障,从根本上改善西部地区生态、经济、社会的基本条件,培育自身的综合发展能力,实现快速、高效的发展,从而逐步缩小区域间发展水平的差距,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
 
  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投入了大量资金,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政策措施,已取得明显成效。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条件逐步改善,生态建设取得初步成效,特色产业发展加快,东西合作更加紧密,有效拉动了国内需求。西部大开发和重点工程需要大量的设备、材料、技术和人才,为东中部地区企业进入西部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大量的投资机会。
 
  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在国家大力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政策措施中,有一项是对口支援。对口支援,是在国家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的民族地区结成相对固定的关系,前者帮助后者发展经济社会事业。这是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一种经济活动,是促进各民族团结互助的重要措施。
 
  各地按照“扬长避短、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这对民族地区的加快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在西藏自治区,很多重要项目如公路、桥梁、文化教育设施,都是东部发达地区援助建设的。对口支援领域不断扩大,已从经济扩展到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对口支援的内容也不断增加,扩及到干部交流、边境贸易、发展外向型经济等方面。
 
  实现民族地区的加快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扶持和发达地区的帮助,但最根本的、最重要的还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奋发图强,所以国家着力培养民族地区自身的发展能力,激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活力,发挥少数民族人民的创造能力,以自己的努力加快当地的发展。
 
发展文化教育事业
 
  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成为中国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中国在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与创新方面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一是尊重文化的多样性的原则。中国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打上了众多民族印记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中国的每一个民族都拥有自己独特而系统的本民族文化,不同的民族文化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华民族文化不断焕发蓬勃生机和无尽活力。因此,在文化工作中充分尊重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对任何民族的文化都肯定其地位,尊重其特点,使各民族文化都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保护、得到延续、得到发展。
 
  二是既保护又创新的原则。文化是各民族的创造成果,是人类的宝贵财富,必须不断发展和创新。文化的发展、创新离不开一定的文化母体,离不开相应的文化传统,就象江河有了源头才会奔流不息。因此,保护传统文化是发展创新的重要前提,国家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这种保护既包括保护其形态,使其能延续,也保护其特点,使之有个性。
 
  当然,要保护,还要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文化发展的必要条件。创新就是使文化与发展的时代互动,不断吸收新的营养,使之充实新的内容,发展新的形式。民族文化在与自然、社会、历史的互动中不可避免地要不断发生变化。这种积极创新和不断变化,促使民族文化得以应时而变,推陈出新,生生不息。
 
  三是积极保护的原则。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不是将所有的东西原封不动、全盘留存,这无力做到,而是突出重点,取其精华。对优秀的东西实施整体保护,这是民族文化的生态整体特征决定的。有悠久历史的中国优秀民族文化系统是一个整体,它的各个组成部分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共同构成有机的整体,所以对这些文化要着眼于整体保护。
 
  另一方面,文化生态与自然生态的保护整体进行,因为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许多时候和特定的生态环境相联系,离开了特定的自然环境,相应的文化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如草原文化离不开草原。因此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与保护文化生态环境同步进行,使之成为相辅相成的系统工程。
 
  在保护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方面,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
 
  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对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采取“四优先”政策: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文艺人才培养优先、对外文化交流优先、文物保护优先。在民族地区普遍建成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博物馆、影剧院、体育活动场地等基础设施。建立了使用民族语言的广播电视机构,设立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卫星收转系统。还实施了一批加强少数民族文化设施建设的专门工程。适应现代科技的发展,积极普及互联网。
 
  建立少数民族文艺团体。文艺团体对文化的传承、整理、展示、发展,作用巨大。中国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立了文艺团体,包括民族歌舞团以及各类表演戏剧、曲艺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形式的文艺团体。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文艺团体给予财政扶持和政策支持,使之能很好地从事文艺节目的创作和演出活动。
 
  同时加强民族地区文化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各民族文化艺术人才。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和民族院校为少数民族学生开设专业班、培训班、进修班,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文艺骨干人才。国家还采取措施保护少数民族老歌手、老艺人。
 
  对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进行抢救性保护。由于年代的久远和现代生活的冲击,一些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濒临失传,为此国家采取了抢救性的措施,以使那些珍贵的文物得以传承。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设有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也有这类机构,主要从事少数民族古籍的挖掘、整理、出版工作,还有一些机构从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调查、登记、抢救、保护工作。已收集、整理和出版了多种各民族文学艺术类丛书,如《中国民族民间音乐集成》等。
 
  有些少数民族的文物则进行维护修理,使其得以存续,重现光辉。如国家投入巨资对西藏拉萨的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青海的塔尔寺,新疆的克孜尔千佛洞等大批国家重点文物古迹进行了修缮。各地在进行盖房、修路等建设中,也十分重视对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
 
  设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机构。为了更好地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事业,设立了许多文化工作机构,专门从事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设有文化宣传司,地方政府也有类似机构,主要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有关地方还有民族语文翻译局、民族出版社等机构,专门从事与少数民族文化有关的工作。
 
  中国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也重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发展教育事业,对一个民族的发展进步意义重大,对处理好民族问题意义重大。所以,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成为中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有:
 
  建立民族教育体系。在中国,各民族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国家普及九年义务制教育。为了发展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在民族地区普遍开办学校,即使人烟稀少的地方也设置教学点,从而建立起了从幼儿教育、学前教育到基础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完整教育体系,为少数民族创造了接受教育的条件。
 
  新中国成立前,民族地区教育落后,许多地区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学校,文盲率极高,有的甚至“结绳记事”。经过几十年的时光,情况大变,现在少数民族受教育程度大幅提高,广大民族地区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制教育。许多教育发展长期落后的民族已经有了硕士生、博士生。
 
  发展民族高等教育。国家重视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也重视培养少数民族的高等人才。在民族地区兴办了大量大学,使少数民族能够进入大学学习。国家还设立了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院校,全国共有民族院校十多所,这些院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干部培训、预科,同时招收留学生、研究生,成为中国高等教育中很有特色的组成部分。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大学,给予适当降低分数的照顾。在校学习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尊重他们的文化传统,补贴他们的学习、生活费用,使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积极发展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在发展高等教育的同时,国家还重视为民族地区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已形成具有特色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体系。成人教育体系主要有:成人高校、广播电视大学、广播电视中专、自学考试、成人中专等。
 
  民族职业教育体系主要有: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这类教育不仅提高了少数民族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也为他们的就业创造了条件。
 
  为少数民族异地办学。鉴于民族地区办学条件相对较差,国家还在条件较好的东部地区专门开办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或班级。在高等教育方面,除了在东部地区办民族院校外,还在许多大学里办了专门招收少数民族的民族班、预科班、进修班、干部班等,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培训大量急需人才。
 
  在基础教育方面,也在发达地区开办了民族中学、民族班,如在许多城市举办了西藏中学或在一些中学举办了西藏班、新疆班。许多省也在经济文化发达的省会城市等设立招收农区、牧区、山区少数民族学生的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
 
  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在经费方面,不断增加民族教育经费投入,国家设立了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在师资方面,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师资的培训和支援。组织教育发达地区对口支援、帮助少数民族落后地区,国家派遣大批教师和师范学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支教,不断加强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同时还加强了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以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在办学形式方面,因地制宜,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在教学语言方面,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或同时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在教学手段方面,积极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发展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以信息化推动边远地区农村教育的更快发展。
 
使用发展语言文字
 
  语言文字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标志和体现。中国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尊重和保护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各民族都有平等地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
 
  这一原则体现在有关的法律和地方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省、自治区也制定了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如西藏自治区1987年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88年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也颁布了此类法规。旨在保护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也是在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这项有重要价值的文化成果。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依法使用。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等国家重要会议都把少数民族语文作为会议使用语文,提供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文件,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的翻译。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时,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比如在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主要使用藏语文和汉语文两种语文作为会议用语文,发布各种布告、指示、规定。其他民族自治地方也是如此。
 
  在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还在许多地方广泛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各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的发文、证章、牌匾以及商标等都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和汉文。少数民族语言也使用在新闻报道中,如西藏人民广播电台使用藏、汉两种语言广播,《西藏日报》和西藏其它报纸、刊物等,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少数民族人民在日常生活、生产劳动、通讯联系以及社会交往中,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受到尊重,并得到法律的保障。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法律文书也都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民族平等、语言平等原则,使以本民族语言为主要交际工具的少数民族公民能用本民族语文进行诉讼,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作为体现民族语言平等的一项原则,也作为传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一项措施,中国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学校中的使用。在民族自治地方,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
 
  少数民族地区依据法律,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推行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双语教学。有本民族通用文字的民族,在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和专业采用少数民族文字课本,使用少数民族的语文教学,到小学高年级以后,加授汉语文。在高等教育入学考试中,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答题应考。目前,中国共有一万多所中、小学实行双语教学,少数民族文字编印的教材达1000多种。
 
  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不同民族语言文字的交流,可以产生多方面的、良好的社会效益。中国有关政策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这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二是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这种规定,有利于民族之间的交流、合作,也有利于民族地区的建设事业,有利于少数民族学习和掌握现代化知识,更好地参加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家事务的管理。当然,也会有利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
 
  政府对能够熟练地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公民,予以奖励。
 
  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使用和发展,实行专门措施。语言文字的种类逐渐减少,这是世界性的趋势。历史上,中国许多少数民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一些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者逐渐减少。因此,中国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加以保护,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组织了大量的专家学者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少数民族语言调查工作,了解并掌握了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又根据各少数民族自愿选择和有利于民族发展进步的原则,帮助一些少数民族创制了文字,还帮助一些民族改革或改进了文字。
 
  中国政府对使用少数民族语文的出版、广播、影视事业进行扶持,使其得到发展。在中央和各民族地区先后建立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出版机构和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台、电视台,创办了民族文字报刊、杂志。目前,在中央和有关省、自治区、自治州共有30多家少数民族文字的出版机构,每年出版大量的少数民族文字的书籍、报纸和杂志,全国每年用20多种民族文字出版各类图书6000多种。
 
  现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除用汉语广播外,还用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等多种民族语言广播。许多地方广播电台,根据当地民族的情况,使用当地的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在影视方面,用20多种语言摄制了大量影视片,也有许多的汉语影视片译制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建立工作机构,培养专门人才。中国在中央政府和民族地区建立了各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设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许多省、自治区也有类似的工作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还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室。此外,还设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机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有中央民族语文翻译中心,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也设有民族语文翻译机构。目前,中国已经建立起一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者队伍,专门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研究工作。在中央民族大学和一些民族学院以及相关的高等院校,设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系,设有多种少数民族语文专业,培养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人员和教学、研究人员。
 
  为了保护发展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国家重视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设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编写和出版了《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逐一介绍各民族语言的特点、历史和现状。目前各少数民族的语言简志都已出版。
 
大力培养民族干部
 
  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国家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是一项战略任务,国家通过有效措施大力培养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对解决民族问题意义重大。民族关系,归根结底是人的关系。解决民族问题,必须重视人的问题。少数民族干部在民族地区的发展中有着特殊作用。他们土生土长,长期生活在本民族人民群众之中,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通晓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熟知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同本民族人民有着“天然”的联系,这些是做好工作、加快发展的有利条件。
 
  同时,少数民族干部对改变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有着强烈愿望,对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心,对本民族的加快发展、素质提高有着崇高的追求,并且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优势与不足。这些是少数民族干部所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因而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的作用,对民族地区的发展非常必要,对解决民族间的发展差异非常必要。
 
  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坚持民族平等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条件。各民族管理和参与国家大事、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平等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各民族的代表人物——干部去实现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也是通过自治机关中的少数民族干部来实现当家作主、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的,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自治机关的管理能力和运行效率。因此,培养、选拔、任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平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不可少的条件。
 
  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巩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重要保障。优秀的民族干部必然是忠于国家、努力造福各族人民、维护民族团结的干部,他们的行为可以直接有力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还可以为许许多多的人作出表率,以形成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良好社会风气。在民族间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也可以通过少数民族干部的作用,使问题得到公正而及时的处理,以维护各民族的良好关系。
 
  广开渠道,增加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国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措施。主要有:通过创办各类学校包括创办民族学院,使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正规有序,使民族干部有稳定的来源和良好的素质。中国还通过多种渠道,对少数民族干部进行岗位业务培训,包括到学校进修、出国培训等,帮助他们提高现代科学文化水平,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目前,中国培训民族干部已成体系,除在各民族院校举办民族干部培训班外,已初步建立了各级党校、团校、干部院校、干训中心等培训机构,以各类大专院校、成人高校和函授、自学考试等为依托,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民族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中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体系包括不同层次,有中央国家机关实施的,也有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实施的。各级培养体系的对象各不相同,从乡村到省、市、县的各级干部都纳入了培养教育体系,从而使所有层次的少数民族干部都能得到培养。
 
  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和使用。培养是为了使用,对少数民族干部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放在最能发挥他们作用和特长的岗位上,让他们大显身手,建功立业。
 
  自治地方各级领导班子,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选配少数民族干部,不仅自治地方的行政首脑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担任,其他职位也都尽可能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体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在非民族自治地方,也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与使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市、县的领导班子中,民族乡镇和少数民族较多的乡镇的领导班子中,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均配备一定数量少数民族干部。
 
  国家在招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的照顾。
 
  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为了更好地发挥各民族干部的作用,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地现代化事业,国家着力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整体素质。努力使少数民族干部具有良好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有较高的领导才能和创造精神,有严谨的科学思维和扎实的作风,有高昂的进取精神和开阔的视野。总而言之,使他们具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能力与素质。
 
  为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国家建立并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和挂职锻炼制度。对少数民族干部分层次进行系统的培训,学习新知,提升能力,提高素质。还每年从民族地区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进行为期半年的挂职锻炼。通过实际工作的锻炼,使民族干部开阔视野,增长才干,增强改革开放意识和全局意识,提高宏观决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此外,还通过鼓励各民族干部加强学习,进行干部的交流以及督促、考核等办法去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素质。
 
  大力改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结构。结构对事物的性质和功能意义重大,干部队伍也是如此。优秀的干部队伍需要有良好的结构。由于经济发展和历史方面的原因,民族地区的干部队伍结构不尽合理。经济管理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律师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足,懂经济、会经营、善管理的领导干部、高层次科技人才更是紧缺,这不利于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为此,国家采取了针对性的措施,包括:调整大学的专业结构,使少数民族学生大学毕业后其知识结构能够适应现实的需要;让在职干部进行所担任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的强化训练,加强干部的交流等等。
 
  为培养干部,改进结构,还建立了后备干部制度。各级班子确定一定数量年轻的、具有良好潜质的少数民族后备干部,把少数民族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纳入到干部队伍培养的总体规划,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进行培养,包括岗位轮换,担当重要责任,承担重要任务,促其更好成长。
 
  进行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各民族素质,推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不仅需要培养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还要进行人才资源开发。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人才大军。这样,才能为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在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基础上,重点培养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为此努力培养党政人才、企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从而形成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宏大人才队伍。
 
  人才资源开发中坚持以人为本,把促进人才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人才作用放在重要位置。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立足于人,理解人才、尊重人才、关心人才、保护人才、用好人才,科学地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作用的更好发挥。
 
  在人才培养中,重视制度建设。这些制度包括人才的培养制度、选拔制度、评价制度、使用制度、奖励制度等。建立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用人的机制,完善激励和分配机制。还尽可能满足人才的个性要素,包括实现自我价值的要求,能力与职位匹配,素质与岗位对应,把优秀人才及时选拔到相应的岗位上,为他们创造施展才华的舞台。不断激活人才的流动,提升人才发展的后续力量。
 
  在对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教育思想工作,提倡各族干部竭诚为国家奉献、为人民服务的同时,也从多方面关心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其中包括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物质待遇,为他们安心工作、积极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建立民族地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
 
尊重各族风习信仰
 
  中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无论是保持还是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为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各民族饮食习惯是民族风俗的重要内容。在中国,采取许多措施保证少数民族特需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尤其对回、维吾尔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给予了特别的照顾。
 
  国家要求信仰伊斯兰教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设立清真食堂或备专门灶具;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本单位没有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饮食,又不能回家用饭的信仰伊斯兰教的公职人员,发给适当的伙食补助费。对正受监禁的人犯也不例外,同样照顾他们的饮食习惯。
 
  在城市和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及列车、客船、飞机等交通设施上,也普遍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点,国家对经营清真饮食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各地火车、民航售票处等部门知道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旅客时,会及时通知配餐部门;配餐部门在配备食品时,也会准备一定数量的清真食品。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外出,乘火车、飞机者,只需在订购票时申明自己的民族成分,并在购票单上注明“请供应清真食品”字样,即可获得清真食品的供应。
 
  在经营、销售食品中,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凡供应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牛羊肉,屠宰、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按这些民族的习俗办理。如屠宰牛羊由信仰伊斯兰教职工按照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操作习惯进行。由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员负责牛羊肉等食品出入库的检查,在调拨单和出入库单上,注明特别标志,以便同其它肉类分库保管,分车装运,分别出售。供应其他食品也都照此办理。在信仰伊斯兰教民族较多的大、中城市,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经营牛羊肉的批发部门或零售机构;在信仰伊斯兰教民族较少的地方,则委托回族公民或信仰伊斯兰教的其他民族人员从事清真食品的加工、销售。
 
  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年节习惯。中国各民族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及宗教信仰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民族年节。中国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惯,各民族可以自由地按本民族的传统欢度节日。国家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少数民族年节习惯,制定放假办法、节日特殊食品供应等优待办法。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在其三大节日时,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免征屠宰税;对有宰牛限制性规定的地区,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届时适当放宽标准。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各个民族的婚姻习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各有特点,表现在结婚年龄、择偶方式、婚礼仪式、婚后生活等许多方面。中国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条例或补充的规定。”中国各个自治区和自治州大都结合本地区、本民族的实际,制定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或补充规定。这些地方性法规涉及婚龄、婚俗等方面的内容,主旨是考虑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
 
  对于汉族和少数民族的通婚问题,国家要求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一些少数民族的婚龄可适当降低;对一些少数民族不与外族通婚等婚姻习俗要给予尊重,并慎重对待;对不同民族男女自愿结婚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不同民族所生子女的民族从属,子女未成年时,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中国各民族丧葬习俗也是各有特点,有火葬、土葬、水葬、天葬等不同葬法。在中国,除对汉族推行火葬外,其它民族的丧葬习俗都得到尊重。如信仰伊斯兰教民族习惯土葬,国家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还设立专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中国凡有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居住的大、中、小城市都建有回民公墓。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政策规定:决不能强迫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实行火葬,有些地区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死后土葬深埋,不明显留有坟头的做法,群众比较容易接受,可以推广。在藏族地区,对进行天葬的天葬场按照藏族的习俗给予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同时,反对以任何形式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新中国成立初,中国政府对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进行了全面而认真的清理。禁止使用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和地名,封存和收管了带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碑碣、匾联等。在大众传播媒介中,明确对少数民族的正确称谓。
 
  国家要求从事新闻、出版、文艺和学术研究的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民族政策,正确地认识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到少数民族地区调查研究、体验生活,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正确反映少数民族地生产、生活和风俗习惯,尊重少数民族地风俗习惯,防止丑化、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出现。对有意歪曲、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要求直接责任者赔礼道歉,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内容庞杂,有些不利于生产、生活和民族团结进步,需要改革。中国的政策是:少数民族有保持、也有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但这种改革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并实施,政府不予强迫和干涉。少数民族自愿地要求进行风俗习惯的改革,国家同样保护他们的这种权利,他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中国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受到各民族人民的普遍拥护和欢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已成为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
 
  保障各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对中国各民族有广泛的影响,有些少数民族信仰宗教的人数量众多、信仰虔诚。民族和宗教关系密切,因此既要处理好民族问题,也要处理好宗教问题。在中国,实行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在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中国还以刑事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信教群众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佛教的烧香、诵经、拜佛、受戒、修行,伊斯兰教的念经、礼拜、封斋、撒乜贴、朝觐等,都按教规和宗教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自己家中进行,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寺、观、教堂还可以售卖有关的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
 
  为了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需要,国家对佛教的庙宇、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其它宗教的寺庙以及各种与宗教有关的文物古迹,采取保护政策。一些名寺古刹被列为国家和地方的文物保护单位,并可得到国家的资助,进行修缮。例如,藏传佛教的西藏哲蚌寺、大昭寺、扎什伦布寺和青海塔尔寺、甘肃拉卜愣寺、北京雍和宫,小乘佛教的云南景洪曼飞龙塔和景坎广姆佛塔,伊斯兰教的北京东四清真寺、牛街清真寺和新疆喀什艾提卡尔清真寺、甘肃临夏南关清真寺、青海西宁东关清真寺、广州怀圣寺等,都得到了政府的保护,并获得资助,进行了修缮。
 
  国家对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对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和政策的范围,而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中国实行政教分离,不允许宗教干预行政、司法事务,妨碍教育和婚姻家庭制度,不允许任何人强迫十八岁以下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社会安定,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对于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邪教活动、迷信活动,依法给予处置。
 
  为了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各级政府中都成立了管理宗教事务工作机构,建立了全国性的爱国宗教组织,如中国佛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还有若干地方组织。一切经过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都受到法律保护,由爱国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任何人都不得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的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不得非法开办经文学校和修道院、神学院。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中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中国宗教事务,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进行传教活动。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宗教事务方面的对外交往,中国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可以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宗教徒的捐赠。
 
  为了培养青年一代宗教职业人员,中国在1955年创办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1956年创办中国佛学院。现在,各地建立了多所佛学院和伊斯兰教经学院,培养了大批有宗教学识的宗教职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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