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要闻
  委廉动态
  领导论述
  理论探索
  观察思考
  宣传教育
 

他山之玉

  法规纪律
  重要文件
  解疑释惑
  警言警句
   委属单位
中央民族大学纪委
中南民族大学纪委
西南民族大学纪委
西北民族大学纪委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纪委
大连民族学院纪委
您的位置: 专题报道>>党风廉政>> 纠风工作>>正文
 
广西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七不准”
发布时间: 2007-10-10 来源: 南国早报
 
    10月8日,记者从广西自治区纪委获悉,为加强广西高等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针对当前高等学校领导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自治区纪委和自治区高校工委联合出台了《广西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规定》对广西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提出和重申纪律要求: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国有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二、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物资及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三、不准违规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或者参与非法招生活动。四、不准违规干预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学位授予等工作的正常开展。五、不准授意、指使、强令学校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不准违规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或者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七、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利益。(记者:郭燕群 来源:南国早报)  
 
 
打印本页 】 【 发送给朋友 】 【 评论 】
相关新闻:
没有相关信息
 
Produced By CMS publishdate:2008/10/13 10: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