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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工作中的禁止行为
发布时间: 2007-05-18 来源:
 
      根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到相应处理:
      (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四)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六)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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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CMS publishdate:2008/10/13 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