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要闻
  委廉动态
  领导论述
  理论探索
  观察思考
  宣传教育
 

他山之玉

  法规纪律
  重要文件
  解疑释惑
  警言警句
   委属单位
中央民族大学纪委
中南民族大学纪委
西南民族大学纪委
西北民族大学纪委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纪委
大连民族学院纪委
您的位置: 专题报道>>党风廉政>> 宣传教育>>正文
 
全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发布时间: 2007-02-28 来源: 监察部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通知要求,对起诉到法院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各级法院要依法及时审判。突出大要案审判,对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法院,对自首、立功或者积极退赃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通知指出,商业贿赂情况复杂,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各级法院必须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注意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违纪违规的界限,区分犯罪与正常的商业活动的界限。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惩处。对自首、立功或者积极退赃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通知指出,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实现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高级法院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政策法律适用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明确有关政策法律界限
 
 
打印本页 】 【 发送给朋友 】 【 评论 】
相关新闻:
没有相关信息
 
Produced By CMS publishdate:2008/06/11 21:39:36